這篇繼續講找律師 5大重點中剩下的 2個重點,懶人一樣請看顏文字就好

 

確定委任範圍和所須費用

在訴訟案件的情形,律師通常是以「一個審級」為委任範圍,也就是當事人拿到一個有蓋法院大印的裁定或判決,律師的任務就告一段落。

 

當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大抵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律師費、一種是訴訟費用(包括給法院的裁判費用)。

 

律師費用一般有 4種計費方式。第 1種是以「一個審級」計費,這種方式是最常見的;第 2種是以「一個小時」計費,通常是較冗長或非訟案件才會用這種方式;第 3種是以是以「勝訴金額」或「標的金額」的百分比計算律師費,稱為「後酬」,依照律師倫理規範,家事、刑事及少年事件的案件,是不能收取後酬的;第 4種計費方式,就是將前面 3種計費方式混搭,普遍是第 1種跟第 3種方式搭配,也就是先收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再看贏了多少後,依約定的比例計算律師費。

 

除了上面的費用,訴訟案件還要繳交裁判費用(給法院的規費),在案件審理中可能還會產生其他的訴訟費用(像是鑑定費用、證人旅費),車馬費、交通費用是否另外計算,這些都要事前跟律師約定好。

 

而非訴案件因為種類繁多,比較難全部說明清楚。總之,記住一個大原則,事先跟律師敲定要處理事情的範圍,以及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並且記載在委任契約上,避免日後因此發生爭執

 

訴訟絕對是最後選擇

所謂的訴訟,就是發生問題時,你說你的、我說我的,然後交給法院來判斷誰是誰非,看起來是一個很公平合理的制度,事實上可能不是這麼一回事。第一篇文章有提到,案件在起訴後大部分的事實都已經確定,律師只能在既有的事實之中適用、解釋法律,當事人要承受的風險,就是法官與律師在「法律上的見解」不同。會有這樣的風險,是因為某些情形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要怎麼樣去解釋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產生意見上的分歧。

 

舉例而言,A去買了一間房屋,但因為有稅務或其他考量,把房屋登記在親戚B的名下,這樣的法律關係叫做「借名登記」。問題來了,假設B在沒有告知A的情形下就把房屋賣給了C,這樣的買賣是合法有效(有權處分)的嗎?

1060904找律師必須要知道的二三事!(下)圖.jpg

最高法院本來沒有固定的法律見解。有一派認為有效,因為房屋登記的是B的名字,B就有權利把房屋賣給C;有一派認為無效,因為房屋事實上是A的,A才有權利把房屋賣給C;還有一派認為,要看C知不知道AB有借名登記契約,如果知道還跟B買,那C就太可惡了,所以無效,如果從頭到尾都不知情,那C就值得保護,所以有效。因為意見實在差異太大,最高法院在106214日開會做成決議採第一種說法,也是就房屋既然是登記B的名字,B把房屋賣給C是合法有效的,至借名登記是AB之間的事,跟C沒有關係。

 

這樣的問題在最高法院做成決議「之後」解決了那麼,在做成決議「之前」的案子呢?如果當事人是A的角色,主張第二種說法會比較有利,法院有33%的機率會採此種見解;如果當事人是BC的角色,主張第一種或第三種說法會比較有利,當事人有66%的機率獲得有利的結果。法院會採取哪種見解,除了寫判決的法官之外,沒有人會知道判決結果是什麼,對當事人而言無異是在賭博

 

當然,不是所有的訴訟案件都會發生這樣的狀況,大部分的案件都有明確適用的法條,對有經驗的律師來說,多半還是能夠預測訴訟結果的這時候當事人另外要考量的,是無法以金錢衡量或評估的「時間成本」。歷經一審、二審、三審、發回更審後再上訴三審,前前後後總共經過了10年以上的訴訟案件,相信大家也時有所聞。我們永遠不會希望自己是那位纏訟10年的當事人,纏訟10年的當事人們,又何嘗希望自己如此呢?

 

訴訟就是一場在法院決定勝負的戰爭。從一開始的訴訟策略佈局、訴訟中的情事變更,到獲得法院的裁判結果,對當事人而言都是曠日費時、勞心勞力的,最後也只會有一方獲得滿意的裁判結果有時候雙方都會覺得恐龍法官亂判XD與其在訴訟中拼得你死我活,選擇用調解、仲裁等其他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問題,獲得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或許是更好的選擇

 

結語

律師這個行業雖然存在已久,但或許是因為法學教育並沒有普及化,再加上傳播媒體也常常帶給民眾錯誤的法律觀念,導致大家對於這個行業依舊是矇懞懂懂、霧裡看花。這系列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各位在找律師的時候,能少走一些冤枉路;另外,「不治已病,治未病」、「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不僅僅是在醫學,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更應該具體落實在每個人的身上!

 

PS.本篇文章的圖示ABC是由我太太(FB:TsaiTsai Tzu)製作的,他要我特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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